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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滥用算法,对消费者就商品价格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现象时有发生。
2023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金可可、陈春兰、陶晔璇、童麟联合提交了《关于警惕“隐性价格歧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算法价格歧视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本提案所有对比数据均是不同用户在同一时间访问同一页面所得,特作说明)。提案指出,上海主管部门已对各大电商平台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但从近期调研情况看,电商平台的价格歧视行为有抬头倾向,且呈现愈发隐蔽的特点,亟待有关部门出台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提案提到,以某电商平台的酒店预订为例,在预设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酒店、房型、时间段等),平台针对两位用户显示出622元、626元的不同价格。在同一时间搜索同一时段某酒店相同房型时,该平台对不同用户显示的套餐名称,也有所区别。两个实际内容完全一样的套餐,对一位用户显示为“新客专享”,对一位用户显示为“特惠价”,且价格有所差异。
网约车平台也存在类似现象。在预订条件完全相同情况下(出发点、目的地以及打车时间等),不同用户获得的打车费“一口价”并不完全相同。平台经营者常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优惠”,但其优惠规则并不透明;从结果来看,规则也并不统一,实质上可能构成“隐性价格歧视”,有逃避算法歧视监管之嫌。例如在某网约车平台,存在“暖冬特惠价”“虎虎生财红包”等“个性化优惠”,获得机制并不明确,但不同用户因此获得的最终成交价格差异较大。
提案认为,以上经营行为,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优惠”,规则不透明、不统一,实质上属于不合理差别定价、不透明个性化定价的价格歧视行为,一方面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扰乱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违反《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价格法》,有悖“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和商业道德。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上海经济的良性发展,针对上述发现,提案建议:
1、及时出台规定,对各电商平台的“隐性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要求各电商平台就其优惠措施:(1)须有公开、统一的规则,尤其是规则应公布、可查询;(2)在公布的规则中,对不同类别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时,应说明正当理由;(3)商品或服务页面的标识,足以令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所受的区别对待。
2、对电商平台的价格歧视行为,尤其是“隐性价格歧视”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定期检查、指导、规范。颁布宣传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警示、消费提示作用。同时,依法约束平台企业收集和使用数据的行为。
3、探索建立更为有效的价格歧视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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