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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未锁门邻居闯入与其发生关系,为逃避惩罚辩称二人系情人-世界消息

来源:神州亿哥    时间:2023-07-04 12:00:32

山东,威海。陈某晚上回家时因醉酒没关好门,邻居许某准备帮她关上,结果往里看了一眼发现陈某醉倒在沙发上,他走进去与陈某发生关系后逃离。陈某酒醒后报警,许某辩解:我们是情人关系!(案例来源于:网易新闻)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在一栋老旧居民楼的301室,隔壁303室住着一名男子许某,二人是邻居关系。


(相关资料图)

事发当天陈某与朋友聚餐,几人吃完饭喝完酒后又去唱歌,两场下来陈某头晕目眩,特别吹了风后酒劲上涌,陈某路都走不稳了。

等到陈某到家已经是凌晨的两点钟,她摇摇晃晃打开门,踢掉鞋后一头扑倒在沙发上,丝毫没注意到身后的门没有关严。

过了一会,许某夜班下班回家,路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她家的大门开着一条缝,门缝里还有灯光透出来。

许某平时和陈某也算相识,两人碰面时也会打招呼微笑一下,见到她家门没关,许某就预备帮她关上。

走到门口时,许某往里瞟了一眼,结果看到陈某衣衫不整地躺在沙发上,因为醉酒,她脸色潮红,时不时还拉拽一下衣服的领口。

许某看得口干舌燥,不由自主走进了陈某的屋子并带上了门,他内心的火苗越烧越旺,趁机与陈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逃离。

第二天,陈某酒醒后发觉身体有异样,作为成年人她当然明白发生了什么,当即报了警。

通过调查,民警很快锁定了许某,但是许某拒不承认做下了此事,陈某去做生物鉴定,从体内提取到了许某的生物样本。

面对事实,许某无可抵赖,他又改口称他与陈某是情人关系,当时与陈某发生关系时,陈某并未反抗,因此不构成强奸。

我们将根据具体法律条款,对许某的行为进行专业法律分析,探讨其触犯的法律及其构成要件,并针对该事件给出详细的处罚建议。

一、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此事件中,许某以未经陈某同意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手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在此事件中,许某与陈某虽然存在邻里关系,但并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手段强制陈某发生性关系。因此,许某的行为并未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然而,许某提出的“陈某是他的情人”的辩解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无论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感情关系,只要加害人未经被害人同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因此,许某的辩解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二、针对该事件,我们应该对许某进行以下处罚:

首先,许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许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许某最低将会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其次,许某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许某应当赔偿陈某因强奸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综上所述,许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虽然其并未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但考虑到其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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